守卫健康“看得见”“管得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非现场行政执法工作办法》,自2月10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非现场执法是指浙江省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卫生健康部门”)通过应用现代化技术、设备,以在线监测监控、智能图像分析、大数据分析、电子送达等方式,实施非接触式的监管执法活动。卫生健康部门及执法人员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对已安装非现场执法设备并落实自我监督主体责任的行政相对人,卫生健康部门可以降低省随机抽查对象比例或者不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通过非现场执法能覆盖的检查内容,可以不再开展实地检查。
卫生健康部门、非现场执法设备运营等单位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故意损毁、擅自移动、拆除、遮挡非现场执法设备等行为,不得伪造、剪接、删除、篡改、销毁原始信息、数据、音像资料等。
行政相对人提供虚假信息、瞒报谎报信息、擅自改动设备及图像等信息影响非现场执法的,按照信用监管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同时依法纳入卫生健康部门重点监管范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