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人日报 数字报纸


00003版:守护您

一文说清竞业限制

图源:视觉中国

  ■通讯员薄士坤

  竞业限制协议是当下很多职场人绕不开的一座围栏。现围绕竞业限制的概念、适用对象、范围、期限、经济补偿标准、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违约责任、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保障等方面展开分析。

  竞业限制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指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具体来说,竞业限制是指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对用人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在企业中从事某项专门技术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性质,参考劳动者的职称、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进行综合判定。

  竞业限制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践中,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用人单位往往依照企业工商登记中的经营范围来简单判定,这类做法盲目扩大了竞业限制的范围。

  竞业限制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竞业限制协议如何解除

  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同意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解除的情形还包括如下:

  (1)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单方解除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单方解除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若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则依据合同约定不明处理规则,由双方补充协议、习惯或市场价等综合判定。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对劳动者而言:

  (1)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前,应认真审查竞业限制协议条款,判断自身是否属于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竞业限制范围和期限是否合理,是否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与违约金,违约金是否过高,谨慎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2)若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履约情况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并不能以用人单位没有约定或者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而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否则需要支付违约金。

  (3)竞业限制期内,劳动者应避免到与原用人单位从事同类业务的用人单位任职或自己经营同类业务,以免支付违约金赔偿单位损失。若原用人单位连续三个月未发放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竞业限制。若用人单位单方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对用人单位而言:

  (1)草拟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合理设置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期限、地域等规定,避免为了保护企业利益,盲目设置过于宽泛的适用对象、经营范围、期限、地域限制等,增加竞业限制期的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明确要求劳动者提供真实有效就业信息的材料和期限,并要求劳动者严格履行相关义务。设置合理的违约金,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避免违约金约定不明而产生的纠纷,增加诉讼成本。

  (2)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经济补偿,若超过三个月未支付,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届时将难以保证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实现。

  (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同时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作者系温州市劳动模范,上海兰迪(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浙江工人日报 守护您 00003 一文说清竞业限制 2024-04-09 2 2024年04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