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不足一年未缴生育险 企业不承担生育保险待遇
2013年11月28日,李亦虹入职于杭州康顺罐业有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月薪3800元。2014年7月21日,小李自己书面提出申请离职回家生孩子,公司也准许了,并为小李结清了在职期间的全部工资。10月10日,小李听说,生孩子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故找回原公司提出要求,却发现公司并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小李遂将康顺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裁决公司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
仲裁委认为,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但是依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满一年,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也就是说,生育保险只有足额缴费满一年,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小李到该公司仅工作了不到8个月,虽然康顺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存在过错,但即使在工作期间公司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小李在生育时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此,康顺公司没有为小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行为尚不足以造成小李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小李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责任不应当由康顺公司来承担。但对于小李在职期间,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理应给予补缴。
最后,康顺公司为李亦虹补缴了2013年11月28日至2014年7月21日的社会保险。颖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