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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受伤时才想起 工伤保险,晚了!

  本报讯 陈水莲报道 近日,嘉兴秀洲区新塍司法所调解了一起因未买工伤保险引发的人身伤害纠纷,事情已了结,但是双方当事人都很懊悔。

  事情是这样的:50多岁的老雷在秀洲区一家较有规模的企业上了几年班,一直做得不错。企业多次提出为老雷上保险,但是老雷打听到企业一般给员工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其中养老保险的部分钱要个人承担,于是坚决不要上,并表示自己肯定不会有用到保险的时候。

  因为老雷不愿承担养老保险的个人承担部分,致使企业也一直无法为其正常上保险。

  去年7月,老雷做工时,不慎被倒下的机械零件弄伤左手,事发后第一时间送医院治疗,在治愈后,经工伤认定残疾程度为九级。

  上班的时候出了事、受了伤,老雷当然要找企业说事。可是企业也觉得很冤,对老雷说:“老雷啊老雷,当初是你坚决不要上保险,还说出了事自己负责。企业能在你受伤后第一时间送你去医院,并垫付了医药费,已经算照顾你了!”

  可是老雷有自己的难处,他说:“我身体现在是残疾的,以后工作受影响、生活打折扣。企业肯定要负责!”老雷还提出生活补贴、精神抚慰等各项赔偿。

  双方僵持不下,找到了新塍司法所做“老娘舅”。司法所调解员徐海明在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对双方当事人都进行了批评,尤其对企业,徐海明表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凡是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对老雷,徐告知:参加保险也是员工的义务。

  对于企业提出的老雷自己承诺不要上保险的说法,调解员从法律的角度深入分析,阐明此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按照现在既定的事实、老雷工伤九级的情况,企业在没有为员工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所涉及的赔偿均需企业自掏腰包。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是企业同意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政策支付老雷本次事故的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事后,企业也反思:作为一家较有规模的企业,企业管理制度也较为健全,要求职工一入职就要合同、保险齐全,但是在老雷的个案中因工作疏忽,造成了“双输”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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