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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正式解聘前 都该给员工缴社保

  本报讯 记者吴晓静 通讯员李洁报道 在温岭某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了10年的李先生,将单位告上了法庭。李先生告诉记者,在未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单位停止给他缴纳社保。近日,经审理,李先生获得赔偿共1.7万余元。

  2004年10月,李先生调入某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用工性质为聘用合同制员工。去年7月,李先生将单位告上法庭。李先生说,按照规定,单位应为他每月缴纳社会保险,他是2012年12月离职的,但2010年2月到2012年12月期间,单位并未为他缴纳社保费用。无奈之下,李先生向社保中心补缴了社保费用。他诉求,单位赔偿他代缴的社保费用共计2万多元。

  该事业单位则称,从2009年开始,李先生就没来上班,多次召回未果。在此情况下,他们报请主管部门,决定于2012年解聘李先生。鉴于李先生违反劳动纪律,所以他们停止缴纳他的社保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保证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的有关待遇。综合双方证据,双方于2012年12月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之前,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最后,法院判处该事业单位赔偿李先生共1.7万余元。

  法官分析,近年来,劳动争议的案件增速较快,这表明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此类案件,大部分是外来务工人员告小企业,案由是未签订劳动合同、欠工资未结和未缴纳社会保险。

  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劳动者的赢面较大,双方协调的成功率较高,这也增加了劳动者打官司的信心。“此类案件劳动者自诉的较少,基本上都聘请了律师。打官司的成本上,除了律师费,案件受理费是非常少的。根据诉讼费用缴纳标准,劳动争议案件每件缴纳10元,如果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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