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有涨有跌购房者患得患失
■钟伟
去年5月,绍兴柯桥市民钱先生与当地一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60%首付款。但一个月后,钱先生发现其所购商品房户型在搞促销,其所购房屋整整降了15万元。钱先生找到开发商,称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前,售楼人员曾表示类似的户型肯定不会降价,其才订立了合同。现在他要求享受降价待遇,遭到对方的拒绝。一气之下,钱先生将开发商诉至仲裁院,要求变更合同条款,调整房屋售价,享受与后购房的业主相同的待遇。
对于钱先生的起诉,开发商的代理人否认销售人员曾作出不降价承诺。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对于合同条款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因此不同意钱先生的诉讼请求。经审理,仲裁庭最终驳回了钱先生的请求。
“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假如房价涨了,业主会不会给开发商补交差价呢?”浙江顺德律师事务所吴兆伟律师认为,购房本身是一种正常的商业风险,买房人没有理由要求他人来为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本案中,售楼人员非决策人员,其作出的预测不能代表开发商,由于其并非明知房屋将来肯定会降价而故意隐瞒,故不构成欺诈;其次,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不包括降价后退差价的约定,也没有签订任何补充协议约定降价后退还差价,因此钱先生单方要求开发商退还房屋差价,既无合同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吴兆伟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商品房的定价是一种市场行为,主要由供求关系决定,因此买房人的购房行为必然存在一定风险,不可能只赚不赔,这就要求购房人在购买前作出妥善的判断。买房人若要避免利益受损,可以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开发商做出特殊约定。比如保证多长时间内房屋不会降价,或者降价后给予什么样的补偿,以此来避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