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
我省职工疗休养有了新“规矩”
![]() |
| 本报恭祝广大读者新春快乐,喜气洋洋! |
本报讯 记者王海霞报道 近日,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从疗休养的组织管理、人员、内容、费用、纪律等方面定下“规矩”,我省职工疗休养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职工疗休养走向制度化
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休息休养权益是宪法和《劳动法》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是党和政府赋予工会的社会职责,是保护和促进广大职工身心健康,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的具体体现。
省总工会保障部部长方冬子介绍说,由于我省现行关于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政策依据散见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制订的多个文件中,与形势的发展严重不相适应。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项禁令”、“28条办法”颁布实施后,如何按照中央、省委的精神、规范来加强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各级工会和机关事业单位普遍感到较难把握,及时制订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意见迫在眉睫。
为此,省总工会广泛征求各级工会和职工群众的建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有关规定为指导,几经易稿,于近日正式下发《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职工疗休养工作的一些具体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加强我省职工疗休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我省职工疗休养事业新发展。
六方面“规矩”清晰严明
据方冬子介绍,《意见》从指导思想、组织管理、疗休养人员、疗休养内容、疗休养费用、有关要求等6方面,对我省职工疗休养工作做出了规定。
特别是在疗休养内容和疗休养费用两方面,结合当前形势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在疗休养内容方面,规定“每批职工疗休养只能选择一个疗休养场所,原则上在省内,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疗休养时间不冲抵国务院规定的职工年休假假期”。二是在疗休养标准和经费列支渠道方面,规定“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由企业职代会讨论决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标准按不高于400元/人·天的限额,凭据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不得在单位经费支出中列报”。
《意见》还规定,职工疗休养工作由各级工会统一组织管理。疗休养对象应当面向广大职工,以生产、工作一线职工和工会会员为主,优先考虑长期从事有毒有害(或工作强度大)岗位的职工、各类先进模范人物,照顾因工负伤和即将退休的职工。
《意见》强调做好职工疗休养工作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为准则,切实加强规范化管理,坚决禁止以疗休养为名变相组织公款旅游或发放钱物。对违反规定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
《意见》要求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各级工会要根据《意见》精神,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操作办法;广泛了解职工和基层单位的需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和市场化运作方式确定疗休养承办单位和地点。
让更多职工享受实惠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我省各级工会把做好职工疗休养工作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职工疗休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省总工会组织开展了以“强化生活后勤保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为主题的职工生活后勤保障推进活动,督促企业落实职工疗休养等权利,每年组织参加疗休养活动职工达300多万人次。
职工疗休养工作对恢复和增进职工的身心健康,调动和保护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方冬子表示,“《意见》用制度来固定、规范、保证与实施职工疗休养,将有效解决各地疗休养工作开展不平衡、制度不健全、疏于管理等存在的问题,确保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职工群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