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违法
□钟伟
民间借贷中,经常发生在交付借款时将利息预先扣除的现象。实际上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借款方的利益,也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日前,绍兴仲裁委员会就裁决了一起预先扣除利息的民间借贷纠纷。
去年,施女士因买车需要向曹先生借款5万元,并口头表示愿意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利息。借款当日,曹先生从本金中预扣了一季度的“利息”1500元,只向施女士支付了48500元。随后,施女士向曹先生出具了一张借条,但借条内容较为模糊,仅写明“因施女士买车借曹先生现金5万元整”等字样。后来,曹先生需要为儿子装修新房,多次向施女士催讨借款。不料,施女士屡屡回避拖延。曹先生依据仲裁条款把施女士推上仲裁庭,要求她偿还5万元借款及利息。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虽然借条中有文字表述瑕疵,但足以证实施女士向曹先生借款至今未归还的事实。因此,施女士应当向曹先生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但曹先生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施女士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显然,曹先生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违反了本条规定。
最终,仲裁庭认为,在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情况下,曹先生随时要求施女士还款是合法的。但曹先生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1500元利息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施女士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48500元返还借款。至于施女士对曹先生允诺的利息,因口说无凭也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