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人日报 数字报纸


00002版:民声

会员福利与企业福利不可混为一谈

  微观点:全国总工会及各省级工会的关于发放节日福利的通知,初衷旨在维护职工享受福利的权利,防止基层工会误解“倡廉”精神。作为职工“娘家人”的工会组织必须厘清,工会福利与企业福利并非一码事。

  ■石飞

  笔者春节期间“走基层、接地气”,拜访了不少企业职工家庭。工友们谈论最多的话题,是春节福利问题。有的说单位节日福利大缩水,有的企业今年春节未发福利……一个个牢骚满腹,甚至喋喋骂娘。一家民营企业的部门经理说,以往过春节,单位一般都给员工发二三千元过节费,今年变成了300元了。公司老板解释说,发300元福利,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办事。

  企业给员工发节日福利也有“国家统一标准”?纯属无稽之谈。不过,公有企业是另当别论的,他们的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必须严格限制,以免国有资金流失,被中饱私囊。至于机关事业单位,每个硬币都是公帑,理当严禁滥发钱物。

  那么,所谓的“国家统一标准”又从何扯起?这与全国总工会去年12月下发的相关通知(工财发〔2014〕69号)多少有些关系。该通知规定:基层工会可以逢年过节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少量”的标准由各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据此,在春节前夕,省级工会纷纷下发“红头文件”要求,每位工会会员每年节日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全年节日一分摊,就形成了春节福利品总额不得超过300元的“统一标准”。

  全国总工会及各省级工会的关于发放节日福利的通知,初衷旨在维护职工享受福利的权利,防止基层工会误解“倡廉”精神,取消正常福利。结果事与愿违,工会的通知精神被企业或无意或故意地误读了,致使企业职工的权益受损,正常的节日福利被大打折扣或被完全取消。例如,某中型民营企业,一分钱过节费没发,原因是企业工会发了300元物品。该企业在告示中说得很清楚:国家要求春节福利不能超过300元,这个钱工会已经花过了,故而企业不能再发。以往,该企业每位员工发放过节费可都是2000元呢!

  再如,往年企业过节发福利,要么是现金,要么是购物卡。因为今年工会文件规定,只能发“生活必需用品”,于是多数企业工会就统一买了几百元的水果、干货、点心等分给大家。这让员工好生为难,原因是“所发非所需”。特别是,对于返乡过年的农民工来说,千里迢迢倒腾这些赘物谈何容易?有的只好拿到街头贱卖掉,有的干脆“忍痛割爱”——送人。

  企业给职工发节日福利,原本就有“两个层次”或曰“两个渠道”,一是企业自有资金发的,一是工会经费发的,两者不可混为一谈。另外,笔者认为,节日福利还是以发现金为好,给员工一个自主支配的权利。为什么非要强调福利发“实物”,而不准发现金或购物卡?恐怕与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滥发奖金、消费卡的腐败行为有关。其实,非公企业给员工发节日福利,与上属必须严禁的现象,乃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作为职工“娘家人”的工会组织必须厘清,否则,难免做出损害职工利益的糊涂事。


浙江工人日报 民声 00002 会员福利与企业福利不可混为一谈 2015-02-28 2 2015年02月28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