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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我省首例就业性别歧视案被全总列为“第一反面教材”

原告成立“反性别歧视 热线”呼吁平等就业

  记者章慧芬、邹伟锋报道 2月2日,全国总工会公布了10个劳动违法典型案件,其中“浙江新东方烹饪学校侵犯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案例被排在首位。这也是我省首例就业性别歧视诉讼案。这一天下午,原告郭晶拿到终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书。在又一个“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前夕,郭晶成立了“反性别歧视热线”,呼吁全社会善待女性,平等就业。

  2014年6月24日,河南籍应届女大学生郭晶在赶集网上看到,杭州市西湖区新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招聘文案人员,她认为自己的学历以及实习经验符合学校招聘要求,便在网上提交了简历。等待多日后没有任何回复,郭晶又浏览了赶集网相关的页面,才发现招聘页面上写着“限男性”的要求。郭晶不解,多次向对方咨询,并到学校了解情况,对方坚持称“只要男性”,认为该岗位不适合女生。

  7月8日,郭晶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月12日,被称为“浙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宣判,法院认定学校行为属于就业性别歧视,侵犯了郭晶的平等就业权,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郭晶并不满意该判决。因为法院以法律依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她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在上诉状中,郭晶要求杭州中院改判学校书面赔礼道歉,并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是《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等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侵害该司法解释所列各项权利和利益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案代理律师许英认为,要想消除就业歧视,就必须让用人单位真正认识到自身错误,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赔礼道歉比赔钱更有价值。法院仅支持赔钱而不支持赔礼道歉,是对用人单位歧视用工的一种放纵,警示力度不够。

  今年1月6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2月2日下午,郭晶拿到终审判决书,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学校侵犯了郭晶平等就业的权利。但同时认定,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赔礼道歉与赔偿损失等均为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一审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判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无不当,不支持郭晶主张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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