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的热盼和执法的冷遇
■阮向民
“新形势下的劳动关系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劳动法》该修改了。”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刚刚开幕,就有多位委员表示,随着劳动关系面临的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劳动法》已不能满足有效调整和规范当前劳动关系的需要,应该修改。
不可否认的是,20年来,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身处这样一个新常态层出不穷的时代,客观地说,一部法律走过20年,的确感觉有些“年长”了。
但“年长”未必就“糊涂”。日前,全总盘点了《劳动法》实施20年来长期存在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7个突出问题,包括就业歧视突出,强迫劳动和使用童工时有发生,劳动关系“虚无化、形式化、单边化、短期化、空心化”依然存在,超时加班严重,拖欠工资屡禁不绝,劳动安全令人担忧,社会保险问题大量存在等等,如果来个对号入座,这些当今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突出问题,无一例外地都能在《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找到界定的出处。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是《劳动法》“廉颇老矣”,还是执法中尺度过宽?正如全国政协委员、全总原书记处书记李滨生所言,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长期存在,执法不到位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甚至把放松劳动执法作为优化投资软环境的一个手段。大量劳动违法现象得不到劳动监察及时有效的查处纠正,产生了木桶短板效应。
还有委员提出,全国范围内的《劳动法》执法检查可以追溯到10年前,10年一遇的执法检查,对于这样一部涉及全体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而言,很难起到向全社会宣示法律尊严,弘扬法治精神,进而推动法律进一步贯彻落实的作用。
当然,从与时俱进的角度,劳动关系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倒逼走过20年的《劳动法》需要在许多方面作出更精准、更到位的界定,但是就法律而言,如果我们的思维只停留在立法层面,而对执法层面“网开一面”,那么再完善的法律,也解决不了现实问题。就如同一把锋利的宝剑,如果只是挂在门边而不是握在手里,又能有多少威慑力?
修法的热盼,固然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解决执法的冷遇,更需要有当机立断敢于亮剑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