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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一旦怀孕合同终止”何其荒唐

女职工依法维权获补偿

  本报讯 通讯员唐学基 记者羊荣江报道 “一旦女职工被证实怀孕,劳动合同就自行终止,而且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的霸王条款竟然在劳动合同中出现,而且被用工单位用来减少用工成本。日前,杭州劳动监察部门就查处了这样一起投诉。

  3月3日,在凤起路云聚轩酒店工作的贵州籍务工者小谢来到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称酒店不仅不让她休产假,而且无故被辞,酒店一点经济补偿都不给。

  接到投诉,监察员随即上门调查,小谢是在2014年3月16日入职于该酒店的,当时与酒店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月薪3780元。可查实合同里有“一旦女职工被证实怀孕,劳动合同就自行终止,而且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之规定一说。

  小谢解释说,她本打算今年5月结婚的,可谁知去年底就怀孕了,年前做了人工流产。当时,想休流产假,可酒店不让,直接通知她合同已终止,可以不用上班了。后好说歹说,最后商定连春节放假只给10天事假且没有工资。小谢也同意了,可年后初六回来,酒店还是把她给辞了。

  酒店安经理强调,现在酒店经营难,员工流动性大,且最怕女职工怀孕,事特多,故劳动合同上才补充了这条。小谢既然与酒店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且本人也在合同文书上签了字,那就认同的,何来经济补偿。

  监察员拿出相关法律文书向安经理解释,告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同时,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看来,酒店与小谢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一旦女职工被证实怀孕,劳动合同就自行终止”的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该条款无效。为此,据该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小谢应当有3780元的经济补偿金。另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这里,小谢怀孕做了流产手术理应享受休15天产假的待遇。

  最后,经双方自行协商,酒店给予小谢3800元的经济补偿金。


浙江工人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一旦怀孕合同终止”何其荒唐 2015-03-05 2 2015年03月0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