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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有法规护航

但从执行情况看,仍存落实难等问题

  但从执行情况看,仍存落实难等问题

  记者羊荣江报道  据了解,目前我省持证(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有100多万人。残疾人遭遇就业歧视并不鲜见,这更加剧了残疾人的就业困难。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我省从1994年开始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这一制度为改善我省残疾人就业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仍然存在着相关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为此,去年10月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和省残联等7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这些规定都明确了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为我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依据。

  我省的《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招录和安置残疾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

  《实施意见》规定:到2018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市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就业,县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达到15%以上、市级残联达到10%、县级残联安排1~2名残疾人干部或职工。

  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加快落实残疾人在事业单位内按比例就业的规定要求。满编满岗的事业单位,可安排残疾人到编外辅助性岗位就业,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根据工作需要,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招聘残疾人。专设残疾人招聘岗位的,由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每年统一下达招聘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条件要求和开考比例,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积极设定和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聘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定期组织残疾人专场招聘会,以提高残疾人在职工总数中的比例。

  针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实施意见》要求应严格按规定标准交纳残保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交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每年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作一次总结通报。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对一些拒不履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典型案例,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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