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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女职工维权行动月特别报道

温州一女助理工程师被强制提前退休

官司赢了工作岗位仍未落实

  记者冯伟祥报道 是否延迟女性退休年龄在中国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正在北京举行的两会期间,这个话题再一次引起热议。而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有根据自身意愿申请延迟退休的权利,由职工本人在年满50周岁时作出明确选择。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名叫陈剑丰的女职工自从被单位聘用到技术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其年满50周岁时要求按照规定选择55周岁退休,为此向单位提出申请,但遭到了拒绝,并被强制提前退休。

  为此,陈剑丰走上了维权的道路,历时一年多虽然赢了官司,工作问题却至今还没有落实。

  “一年多下来,维权的路我走得很辛苦。我精疲力竭,没有生活来源,医疗费自付,生活十分艰辛。”说起自己的维权历程,陈剑丰十分郁闷,“集团公司以愿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但至今没有主动联系我调解,也没有给我安排工作岗位。”

  国企女助理工程师“被退休”

  陈剑丰,1963年11月18日出生,家住温州市鹿城区。

  1980年9月,陈剑丰进入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市公用集团)工作,1984年6月转为国有企业固定工,担任东向水厂理化实验室化验员,从事自来水化学分析工作。2002年10月2日,温州市公用集团与陈剑丰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7年12月29日,温州市公用集团印发了《关于2007年度技术职称、技能(等级)聘任的通知》,聘任陈剑丰为助理工程师。

  2013年11月,年满50周岁的陈剑丰认为以其在温州市公用集团的工作情况,符合国家关于女职工可以55周岁退休的情形,遂向温州市公用集团提出申请,但温州市公用集团未予以上报。

  2013年11月21日,温州市公用集团向陈剑丰送达《关于要求陈剑丰提供资料办理退休手续的函》,要求陈剑丰办理退休手续。2013年12月,温州市公用集团在未征询陈剑丰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了与陈剑丰的劳动合同,并停发工资、停缴社会保险费。

  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违规强制提前退休

  陈剑丰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犯,2014年4月21日,向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温州市公用集团向她支付拖欠工资21500元及相应的福利待遇,为她缴纳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失2万元。

  温州市公用集团答辩称:陈剑丰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岁,其条件不符合相关政策的规定,即不可以选择50岁或者55岁退休;陈剑丰系温州市公用集团的普通职工,其工作岗位并非管理岗位。

  审理过程中,仲裁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同年7月8日,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存续,继续履行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温州市公用集团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根据规定为陈剑丰补缴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中应由温州市公用集团承担的部分。

  温州市公用集团不服,于同年7月23日向温州市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原告、被告间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11月18日终止,还认为原告无需为被告补缴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原告承担的部分。同日,鹿城法院受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后依法于同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下转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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