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合同”何以百无禁忌
■阮向民
春节过后,是劳动者就业的高峰期。就业就要签订劳动合同,而签合同远远没有写个姓名那么简单。3月17日,镇江市总工会发布2015年第1号维权预警信息,提醒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提防“霸王合同”,避免掉入用人单位故意设置的陷阱。
类似的提醒,其实早已司空见惯;“霸王合同”的某些条款,我们也早已耳熟能详。比如说,签订所谓的“试用合同”;比如说,在合同中约定职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加班要求”;再比如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工伤事故概不负责”,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对于这些条款或者约定,现行法律法规都有针对性的制约规定。拿“试用合同”来说,《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固定期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就是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也就是说,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更不存在所谓的单独“试用合同”。
再如“发生工伤事故概不负责”的“霸王条款”,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只要被认定为工伤,工作期间发生病、伤、残、死亡等情形,用人单位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换句话说,这些合同或者约定无论多么霸道,也只是“纸老虎”而已,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的合同或者条款,都是无效的。劳动者即使在这样的合同上签字画押了也没有什么负担,因为这些条款是无法得到契约精神保障的。
当然,炮制这些“霸王合同”的企业主并非法盲,他们看准的就是劳动者法律知识的欠缺和薄弱,一旦签了这样的合同,劳动者往往会“自觉履行”,如此一来,企业的目的就算是达到了。从这个意义上讲,工会发布维权预警信息,让劳动者在跨入企业门槛前就补上法律这一课,对于就业的选择和日后的维权,都是大有裨益的。
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炮制“霸王合同”不难理解,但为何这些视法律为空气、霸气十足的合同或者条款在法治社会这样的大背景下,依然百无禁忌地大行其道,更加值得我们关注。上级工会的预警,恰恰说明了企业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权益这一最主要职能上的短板。我们需要发问的是:企业如此霸道的合同,事先是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工会为什么没有对如此蛮不讲理的合同、条款提出维权的诉求?
任何“霸王合同”的出现,都是因长期纵容而起。作为工会组织,除了提醒、预警之外,是否还该做些什么?用我们经常说的话,就是源头治理。具体地说,在企业工会这一层面,就不该容许这些视职工合法权益于不顾的合同,能够堂而皇之地摆在桌面上,这比提醒、预警和事后维权,都更加重要,更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