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七旬老汉犯爆炸罪被判刑
在公交车上扔手榴弹
■记者冯伟祥
去年10月10日,金华市区一辆公交车上发生一起爆炸案,一度传得沸沸扬扬。3月19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宣判,对在公交车上扔手榴弹的被告人王世潮(77岁)以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王世潮,小学文化,家住金华市婺城区,肢体残疾三级。2014年10月10日13时5分许,王世潮因之前与K19路公交车司机发生冲突,怀恨在心,就从自家地下室的箱子里拿出以前私藏的手榴弹,插在右侧腰带里,来到金华市园丁新村门口的公交站点等司机陈金云开车过来。当日13时26分许,司机陈金云开着K19路公交车过来,王世潮上了公交车,当时车子上有十余名乘客。王世潮就坐在公交车司机的后面座位上。待公交车行驶一段路时,王世潮用右手往上甩拉别在腰带上的手榴弹的拉环,“嘭”一声并喷出一团亮光和烟雾,手榴弹引燃未爆,从王世潮的腰间先后掉下一块圆铁、一块木头柄。公交车司机陈金云发现后,立即停车并打电话报警。王世潮被乘客控制在公交车上。当天,王世潮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刑事拘留。
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了疑似手榴弹木柄、铁质手榴弹弹体、后盖、金属铜丝组成的拉索、呈爆开状的金属雷管、残留的金属碎片、白色、黑色的粉末等疑似手榴弹构件。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遗留在现场的疑似手榴弹构件的爆炸装置进行检验,其检验意见为:该手榴弹已被引燃,但弹体未能爆炸,分析可能为雷管的起爆药失效所致;送检的疑手榴弹6个构件分别为制式67式木柄手榴弹的弹壳、木柄、拉火环、拉火绳、拉火铜丝、雷管残留物等构件。
2014年12月26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世潮犯爆炸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世潮采用在公交车上引爆手榴弹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世潮系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