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恶意欠薪,法律灭火更要制度防火
■叶祝颐
今后,试图通过换手机号码、逃跑藏匿、转移财产、销毁用工关系凭证等行为恶意欠薪者将更危险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下发全省法院正式施行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规定,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累计超1万元将入刑。并公布了一些恶意欠薪入刑的案例(4月7日《法制日报》)。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恶意欠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被追究刑责。但是用工单位到底欠薪多少符合恶意欠薪入刑标准,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针对于此,广东省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细化当地欠薪入刑的具体标准,用工单位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累计超过1万元将承担相关刑事责任。此举为恶意欠薪者编织了一张严密的法网,将对恶意欠薪者产生威慑作用。
但是,司法毕竟是终极救济手段,劳动者只有在穷尽一切维权手段,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能追究欠薪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要完成这些法律程序需要一个不短的过程。再者,地方明确恶意欠薪的入刑标准只是一纸规定,作为公诉案件的恶意欠薪案,能否顺利进入司法程序,公检法机关在立案、公诉、审判与执行等环节,是秉公执法还是受到权力、金钱的干扰,还有待观察与验证。
因此,要治理欠薪顽疾,不仅法律要做好终极司法救济,政府职能部门也要前移监管关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范欠薪。欠薪发生以后,法律再来惩治恶意欠薪者,实际上是一种马后炮式监管方式。应对恶意欠薪,与其法律当“灭火队员”,不如政府职能部门平时做好“防火队员”,认真防范用人单位欠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