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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工报视野

同事代书的辞职报告引发劳动纠纷

这笔赔偿金要不要付

  记者冯伟祥 通讯员苍轩报道 近日,苍南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虽然辞职报告不是劳动者本人签名,但法院推定劳动者已向用人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据此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属非法解除,因此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至此,这份代书辞职报告引发的官司告一段落。

  请同事代书辞职报告,辞职申请获批

  现年47岁的章英群是四川人,曾是温州市康尔微晶器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尔公司)的一名员工,在抛光岗位工作,与公司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2月15日至2015年2月14日。

  2014年4月2日,章英群因家里有事需回家,就请同事杨某代写“员工辞职申请报告单”,杨某写好后交给章英群,章英群于同日向公司递交“员工辞职申请报告单”,提出辞职申请。同日,康尔公司作出同意辞职的审批意见。

  劳动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

  此后,章英群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认为康尔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经济补偿,且自2006年入职以来康尔公司一直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此要求康尔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7699元并补缴2006年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金。劳动仲裁庭审中,章英群变更其入职时间为2002年2月。

  2014年10月8日,苍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康尔公司向章英群支付赔偿金97699元、并为章英群补缴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收到裁决后,康尔公司认为章英群系自愿提出辞职,其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裁决错误。为此将章英群告上法庭,起诉请求判令其不予承担赔偿金97699元。

  真辞职还是被辞退?

  庭审中,被告章英群的代理律师出庭应诉。被告方称,章英群并没有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她的辞职报告是伪造的,因其丈夫与公司员工发生口角,其丈夫向公司辞职后,公司也将她辞退。

  原告方表示,辞职报告是被告叫杨某代写的,被告本人提交给公司,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方回应,被告虽曾委托杨某代写辞职报告,但实际上后来并没有写。

  为查明案情,法庭根据原告方的申请,传唤证人杨某(系原告公司员工)出庭作证。杨某述称,员工辞职申请报告是章英群叫他帮忙代写的,他写好后叫章英群签字,章英群称自己不会签,他就代签。为了证明自己,杨某在2014年9月份某天到章英群家里与她谈论代写辞职报告一事,并对谈话内容进行了录音。杨某还当庭提交了证明是章英群要求他代写的谈话录音,法庭当即进行了播放。

  被告方则表示,证人是原告公司职工,与原告方具有利害关系,录音未经被告允许,侵犯被告隐私权,且有诱导被告陈述情况,不具有合法性。

  对此,原告方补充,2014年4月2日是被告本人过来要求辞职,并提交辞职报告,当时双方就把工资结算,工作移交清楚了。

  法院: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从本案的证据分析,辞职报告单系杨某帮被告代写,被告与杨某的谈话录音资料反映被告请杨某帮忙代写辞职报告单,杨某出庭证词也印证了被告请杨某帮忙代写辞职报告单的事实,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准备辞职报告单的目的是向原告提出辞职,现辞职报告单在原告处,应推定被告已向原告递交了辞职报告单,原告据此终止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应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属非法解除。因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赔偿金。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康尔公司无需支付被告章英群赔偿金97699元,但仍需为被告章英群补缴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浙江工人日报 工报视野 00004 这笔赔偿金要不要付 2015-04-17 2 2015年04月1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