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加班费面临“突围”
计件工资管理亟待走出模糊地带
编者按:《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修正案(草案)》4月16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中的草案稿拟将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列入征信“黑名单”。同时,加班工资、病假期间工资保障也有望纳入劳资双方的工资集体协商范围。我省今年启动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同样把加班费列入协商的重要内容。在中央强力要求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大背景下,加班费如何“突围”工资集体协商现有的框架,值得关注,更值得期盼。
记者阮向民报道 今年春节刚过,省总工会就下达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5年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按照行动计划,将针对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的企业,把劳动定额、工时工价、加班工资等作为主要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走过十余年,在我省基本确立了“区域谈底线、行业谈标准、企业谈增长”的模式,然而,加班工资依然处于工资集体协商的模糊地带。
加班费,走不出的模糊地带
加班费怎么算?《劳动法》中早有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然而想真正拿到这笔钱,却不容易。
2013年,全总曾就职工劳动定额展开专题调查,调查显示:44.4%的职工需要加班才能完成工作,其中15.5%的职工因完不成劳动定额而加班,15.9%的职工认为如果每天只工作8小时工资太少。
在浙江,省民进之前也曾在全省民营企业职工中展开过问卷调查,调查显示:职工表示未拿到加班加点工资的占30.4%;在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中,这一比例更是高达56.2%。
这一数据的背后,是劳动者的习惯心态,虽然也希望能领到延长工作时间的超额报酬,但更多关注的是工资总额。
记者在平湖一家制衣厂采访时,一名一线下料工这样说,如果不加班,工资收入肯定达不到自己的要求。“不加班,怎生活?”成为一种常态。而对于企业是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少职工认为考虑得并不多,只要工资收入符合自己的心理预期,发不发加班工资,并不重要。
由此,加班工资成了走不出的模糊地带。
计件工资制下的加班困惑
2013年9月,平湖市花园村开始实施区域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如今,他们的实践已被全总列入全国13个工资集体协商成功范例之一。花园村以服装和箱包为主打产业,而加班是这两个产业的常态。近两年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该村52家企业的工资单变得透明了,但加班工资依然存在困惑。
一家制衣企业的职工告诉记者,每次订单下来,老板都会和各道工序的一线职工进行一次工价协商,定下来后投入生产。服装订单一般时间都卡得比较紧,因此往往需要加班,而职工也愿意通过加班增加收入。在劳资双方的协商中,加班费不再另行约定。“因为是计件,我们明确这批订单做完了能拿多少钱就行了。”
该企业老板也认为,订单加工发给职工的工资都是打包的,加班费虽然不另行支付,但应该包含在打包价里了。如果要单独发放加班工资,那打包价就不能这么算了。
计件工资制下,加班费被忽略几乎是行业规则。桐庐县文具行业也是当地推行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一个典范。一家企业的业主告诉记者,通过行业和企业两重协商,确定了比较科学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工价。“但工人的操作熟练程度不一样,虽然大多数职工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定额,但也有少量职工需要通过加班才能做完,如果对这部分职工发放加班工资,也不公平。”
桐庐县总工会主席滕建明告诉记者,计件工资制下的加班费如何纳入工资集体协商的范畴,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下转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