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加班费面临“突围”
(上接第1版)
“土政策”期待统一“收编”
计件工资制下,每个企业有每个企业的说法,每个企业有每个企业的做法。一些企业认为,计件工资制是以工作量而不是以工作时间作为计算工资的基础的,因此不存在加班工资这一概念。
也有些企业认为,加班工资需区别对待。绍兴一家企业是这样规定的:由于在8小时内没有完成劳动定额,需要加班补足,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发放加班费;如果是在完成当天定额后,公司需要工人延长工作时间,在计件单价的基础上再上浮10%。比如说某产品计件单位为1元,那么超定额的计件单价为1.1元。
除了企业自定超定额计件单价之外,有的企业处理加班工资采取计件加计时的做法,比如加班一小时,除了计件工资外,每小时另加5元、10元。对于加班工资这一问题,企业“土政策”满天飞。
记者了解到,早在10年前,当时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曾出台《关于加强计件工资制度管理的意见》。意见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在支付加班加点(非节假日)工资时,应按照不低于其标准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发放工资。但是这条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基本遭企业无视。因此,如何根据企业实际,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纳入加班工资这一条款,“收编”企业的“土政策”,亟待破题。
关于加班费这一话题,广大劳动者肯定有话要说,大家可致电本报沟通热线88851111畅所欲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