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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休了产假, 仍可享受年休假

辞职女工依法获得补偿

  本报讯 颖韬报道 “我2013年6月就在杭州莱特化妆品公司工作了,月薪3700元。去年生孩子,9月休完产假开始上的班,12月初因家中有事,我向公司提交了申请休2014年5天年休假的报告,但公司没给准许,理由是我当年已经休过产假,就不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了。我找公司理论,但他们不予理睬,一气之下,我就提交辞职报告走人了。但过完年,我越想越憋气,想来你们劳动部门评评理。”日前,四川籍务工者盛莉来到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监察员接到投诉后登门调查,证明小盛所述情况属实,监察员向劳资双方据理解释:劳动者休了产假,当年不再让休年休假的做法是有悖法律规定。

  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因此来看,产假与带薪年休假是两种不同的休假,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它们是不能互相抵消的,这就是说,虽然小盛去年已经休了产假,当年仍然可以申请享受带薪年休年假的权利。

  小盛虽已辞职,但当年未休年假的,可依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小盛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标准其日工资收入的300%获得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公司已经支付了小盛正常工作期间的日工资除外,按可参照月工资标准,获得1701元未享受带薪休年假的劳动报酬。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休了产假, 仍可享受年休假 2015-04-20 2 2015年04月2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