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工资”成了“不当得利”?
绍兴一劳动者与企业对簿公堂
本报讯 通讯员钟伟、冯娣报道 职工遭辞退,企业发放“一次性补发工资”,然而过去了大半年,企业却称这笔补发工资发错了,认为被辞退职工是“不当得利”。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2年3月,陈女士进入绍兴市李氏纺织品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去年7月底,公司以工作表现不佳为由将陈女士辞退。
经协商,公司支付给陈女士1.5万元款项,并注明“一次性补发工资”。后经人提醒,陈女士得知,公司未向她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不合法的。于是,陈女士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但请求被驳回。
陈女士不服裁决,向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李氏公司代理律师辩称,由于财务上的失误,给陈女士的1.5万元错打成“一次性补发工资”,里面其实包含了经济补偿金。但口说无凭,没有得到法院的采信。去年12月2日,法院一审判定,限期李氏公司30日内支付陈女士6000元经济赔偿金。
直到今年3月,陈女士等来的不是经济赔偿金而是一纸诉状:李氏公司将陈女士告了,要求她退还1.5万元“不当得利”,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双方再次对簿公堂,焦点聚集到这1.5万元款项的性质。李氏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公司已经付清了工资,只是在结算清单上错打成“一次性补发工资”,而不是陈女士应得的工资,希望她归还这笔“不当得利”。
“这明显是在歪曲事实!我和公司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工资结算表里也写明这是‘补发工资’,这些工资是我应得的,怎么会是‘不当得利’?”陈女士当庭驳斥,并当庭提交了工资结算清单与劳动合同等证据。
对此,主审法官周国鑫认为,法律上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本案中,其核心事实是这1.5万元究竟是属于谁的钱。“根据陈女士提交的证据,工资总结算表上明确注明,这笔钱是‘一次性补发工资’,那么这笔钱就属于陈女士合法所得。”周国鑫表示,法律要用证据说话,1.5万元是企业主动发放的,假设这笔钱当时已经包括了补偿金,那也应该做出具体说明,而不是乱立名目。同时,陈女士主张的经济赔偿金,是劳动者一项重要的合法权益。法庭将对陈女士具体的劳动年限和工资进行核实,计算具体数据,再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