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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工报视野

“告官见官”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前提

  ■朱永华

  因为一起土地行政复议案,衢州江山市四都镇金山村第五、第六村民小组将衢州市政府告上了法庭。这本是一起不算复杂的案子,但衢州市常务副市长赵建林庭审一个多小时全程出庭应诉让案件变得不同寻常。该案成为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衢州市首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据5月7日《钱江晚报》)。

  作为诉讼原告,在法庭上见到被告,这本是太平常不过的事,很多民事案件诉讼,被告不仅开庭必到,还唯恐自己的缺席会受到不公正裁决。但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俗称:民告官),原告方要想在法庭上见到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却绝非易事,尽管在新《行政诉讼法》有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将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被告上级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处分的司法建议。但这样的规定显然有些“橡皮筋”,而且自从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也从未见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因为不出庭而受到相关处分。实际上,这起案件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是“市长”,由常务副市长出庭说到底依然还是“副职”,尽管如此,副市长出庭依然在当地引起“轰动”,不但让原告方大为感动,甚至还成了当地媒体重要版面上的“重要新闻”。

  “民告官不见官”,几乎是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所存在的普遍现象。其实很多行政诉讼案件,百姓除了对案件本身需要有个法律“了断”之外,能够在法庭上见到被告方“一把手”,通过庭上面对面的交流,也是很多原告一项藏在心底的“诉求”。更有一些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放言:“只要县长、市长出庭,法庭怎么判我都认”;要求原告方法定代表人出庭的意愿超过案件胜败本身,也是不少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一种奇特现象。

  一方面,民告官更渴望见官,而另一方面,作为被告方的“一把手”却是千呼万唤难出现,究其根源不外乎有两点,一是受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影响,把出庭当被告看成一件极不光彩的事,不但自己不愿意“抛头露面”,也担心其他领导出面会影响政府形象。二是法律知识和应对底气不足,担心出庭会造成难堪。实际上这两种担忧都是误解。在现代法治社会环境下,无论政府还是普通群众个人,出现某些纠葛走上法庭很正常,行政诉讼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地位完全平等,当被告并不意味着“丢人”,能够通过法律方式圆满解决,恰恰更好体现出政府的依法行政,丝毫不会损害政府任何形象。其次,“一把手”能够作为被告出现,既体现了对法律的无比尊重,也给自己创造了与百姓群众面对面的交流机会,更能了解群众内心的真正诉求,其交流获得的收益远大于某些案件的本身。实际上不少行诉案件都是政府职能部门“惹的祸”,政府“一把手”未必了解原委,能够出庭倾听原告的诉求,既是对案件本身的了解,也可以从中获取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真实状况,而这些往往都是“工作汇报”中很难看到听到的。用“一次出庭获益颇丰”来形容行政机关一把手的出庭,确实一点也不为过。

  无论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还是被告,能够亲自出庭既是对国家法律和法庭以及案件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更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本前提。行政诉讼案件由审查转变为登记立案,标志着我国行政司法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将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首脑亲自出庭,作为必须履行的职责义务和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前提条件,并出台相应制度加以保障,使一把手出庭成为法治社会的一种常态,已经是时不我待。


浙江工人日报 工报视野 00004 “告官见官”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前提 2015-05-08 2 2015年05月0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