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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人社局不认定→法院判“重来”→人社局还是不认定……

德清一起工伤认定因“机械”用法一波三折

“依法行政”亟须把握立法精神

  ■记者冯伟祥

  德清一家企业的一名职工出差,当晚接受客户方面的招待,喝醉了回到宾馆休息。第二天中午,他被人发现时已经在房间死亡。

  围绕着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与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德清县人社局)对簿公堂。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德清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月26日,德清县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用人单位不服,又一次提起行政诉讼。5月7日,德清法院立案予以受理。

  职工出差洽谈业务喝醉酒,次日被发现猝死

  陈鼎强生前系浙江华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德清县雷甸镇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华美公司)职工,从事销售业务。

  2014年5月5日,华美公司指派陈鼎强到江苏淮安市洽谈业务。当晚21时许,受业务洽谈方姚正朋等三人邀请于当地一家饭店用餐。

  次日零晨1时许,姚正朋等三人将醉酒状态的陈鼎强送至当地神旺大酒店休息。至中午12时许,陈鼎强被发现身体僵硬,经120至现场检查确认已死亡,淮安市急救中心诊断为猝死,事发地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确认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脏骤停。

  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2014年5月底,华美公司向德清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同年6月10日,德清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陈鼎强并非在洽谈业务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陈鼎强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华美公司不服,于同年8月5日向德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美公司诉称认为,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德清县人社局辩称,陈鼎强死亡并非是因工作原因,而是饮酒过度造成的猝死。该局对陈鼎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陈鼎强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二是对陈鼎强的死亡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关于醉酒的除外条款。

  德清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对于陈鼎强的死亡是否符合该规定,应结合陈鼎强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综合判定。首先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看,陈鼎强作为销售人员,受公司委派出差洽谈业务,因公出差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工作场所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工作时间亦有一定的延续性,故陈鼎强因公出差期间应视为在工作时间段内,其间所进行的活动应确定为在工作状态下。其次从死亡原因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确认为呼吸心脏骤停,因此陈鼎强猝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二)醉酒或者吸毒的。本案中,被告德清县人社局主张陈鼎强系因醉酒导致死亡,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那么,陈鼎强的死亡是否属于醉酒致死呢?

  本案中,被告德清县人社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足以证实该项主张。而淮安市急救中心抢救病历中初步诊断为“猝死”,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载明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脏骤停”,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只是反映“姚正朋等人将醉酒状态的陈鼎强送至神旺大酒店”,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鼎强的死亡系因醉酒所致,所以陈鼎强的死亡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关于醉酒的除外条款,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

  同年10月30日,德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德清县人社局于同年6月10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德清县人社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德清县人社局不服,向湖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湖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今年1月26日,该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德清县人社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人社局仍然不予认定工伤,用人单位再一次“民告官”

  3月26日,德清县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次作出的依然是《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坚持认为陈鼎强并非在洽谈业务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同时还表示“陈鼎强的近亲属在德清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签字领取了非因工死亡的丧葬抚恤金和个人医保账户余额。”该局认为:陈鼎强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华美公司不服,于5月6日再一次向德清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月7日,德清县法院已立案予以受理。

  省高院:德清县人社局不但未正确把握立法精神,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而且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4月29日,省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4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白皮书,并公布5起行政机关败诉的典型案例,这个案子名列其中。

  “德清县人社局认为陈鼎强并非在洽谈业务的工作过程中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省高院的白皮书对这个案子作分析时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德清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未正确把握立法精神,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省高院同时认为,德清县人社局还存在一个主要问题,那就是“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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