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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考勤表无劳动者签名?

杭州一单位因此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本报讯 颖韬报道 贵州来杭工作的徐利民在杭州兴达建筑安装公司从事工地技术工作,月工资4600元。徐师傅2014年10月22日入职后,多次要求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但均遭拒绝。2015年1月20日,徐师傅急着回老家从该公司离职。经咨询律师后,于今年3月,遂向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支付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1月19日工作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在庭审中,建筑公司辩称,徐师傅是今年1月份到公司工作的,工作时间不到1个月,还在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无权要求公司支付2倍工资,并提交了考勤表。与此同时,徐师傅提交了建筑公司出具的2014年11月份的罚款单、收条。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公司应对其主张的徐师傅的入职、离职时间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建筑公司提交的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考勤表,因未有相关出勤人员的签名确认,系建筑公司单方制作,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建筑公司辩称的徐师傅仅在公司工作了1个月。而徐师傅提供的几张罚款单、收条等可反映他至少在2014年11月9日及12月17日等还是建筑公司的员工,后徐师傅还提供了与同事为工作的聊天记录。因此,建筑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仲裁委对徐师傅主张的其于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1月19日在建筑公司工作的事实予以确认。

  最后,经劳资双方自行协商,兴达公司支付徐师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000元。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考勤表无劳动者签名? 2015-05-18 2 2015年05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