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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原煤矿家属工能享受一定待遇吗

  长兴杨先生来电:他原是长兴青东煤矿的矿工,老婆曾在1984年到1992年这段时间在该煤矿干活,在地面上开矿车、井下开绞车(绞扬机),现在什么待遇都没有。杨先生有两问:一是,根据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规定,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城乡居民都可以享受一定的待遇,可像我老婆这种煤矿做工的却没有享受,为什么?二是,能否像桐乡煤矿、长广煤矿一样,如家属工补缴社会保险,在煤矿上班的时间段,单位可以承担该由其缴纳的部分?

  杨先生的问题其实和沈先生所涉的是同一个政府文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保处的工作人员一并作了答复。该处工作人员说,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是针对从事农村社会公共服务的一些人员,煤矿家属工从事的工作是为企业服务的,所以是有区别的。杨先生老婆服务的青东煤矿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停业,家属工补缴社会保险的费用要政府出钱,目前还没有政策法律依据可循。


浙江工人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原煤矿家属工能享受一定待遇吗 2015-05-25 2 2015年05月2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