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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免费和免责不能画等号

消保委:消费行为中的赠品并非无偿

  ■通讯员胡市轩

  前段时间,湖州市消费者沈先生购买了一台滚筒洗衣机,受赠一个平底锅,可是刚使用两天,平底锅的把手就断了。沈先生找到商家要求维修或调换,对方却以赠品是无偿相送为由概不负责。

  “买一送一”、“买商品送礼品”……每逢节假日,商家经常会以降价、打折等优惠形式来吸引消费者。由于抱着“反正也是白给”的心理,时下不少消费者拿到商家所赠的赠品如一旦出了质量问题时,敢像沈先生那样较真的并不多,有的即便找上门去,商家也往往会表明“赠品”不在“三包”范围。那么,遇到赠品不合格问题,能不能进行维权呢?

  笔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湖州市南浔区的张先生有一次在酒店消费时中了奖,奖品是一台影碟机,岂料使用没几次就坏了,他即刻找到酒店要求调换但遭到拒绝。万般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好向当地消保委求助。消保委经过调查,认定酒店提供的有奖销售属于一种经营促销行为,是以盈利为目的,酒店作为经营者理应对消费者承担相应责任。经过调解,张先生如愿调回了一台新的影碟机。

  事实上消费者手中的很多赠品并非无偿,而是附义务的,通常是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基础上。商家开展“买一赠一”等活动,其目的还是为了促销商品,为经营场所聚集更旺的人气。《合同法》明确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而其他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的消费法律也明文规定:“经营者在举办促销活动、有奖销售时,应保证赠品、奖品的质量,出现问题时,赠品、奖品应按照规定实行‘三包’。商家不能以此来推卸责任 ”因此,赠品如果有质量问题,而交易时商家未明确告知或明示,消费者完全可以向商家讨说法,而且应该学会维权,及时向商家讨要说法。

  “商家当然是以营利为目的,不会平白无故向消费者送‘礼’的,说穿了,赠品是为了促销,商家对有关赠品自然也要负起保证质量可靠的责任。”湖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消费维权的有关工作人员告诉笔者。鉴于此,市场监管部门也真诚提醒消费者,面对商家的赠品促销活动时要做到理性消费,尤其要留心赠品质量、有效期等。同时也要保留好相关凭证,以便事后维权。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免费和免责不能画等号 2015-05-25 2 2015年05月2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