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用人单位利用不合理调岗辞退员工》追踪报道
出纳调岗扫厕所 法院认定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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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羊荣江报道 本报 5月14日第1版尾条关注了原在杭州西湖区转塘幼儿园任出纳的黄小姐遭遇不合理调岗,直至被解除劳动合同一事。日前,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浙江新世纪人才开发有限公司和西湖区转塘幼儿园解除原告黄小姐的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原告黄小姐赔偿金19595.28元。
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胜任工作”,应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本案中,原告黄小姐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在职期间,亦获得过月绩效奖金、年终奖、期末考核奖,可见原告能够完成出纳岗位的日常工作。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对711张票据的遗失虽负有一定责任,但不足以认定原告不能胜任出纳岗位,被告转塘幼儿园以此为由对原告进行调整岗位,缺乏依据。退一步讲,即使原告存在不能胜任岗位的情形,被告转塘幼儿园可以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如选择调整岗位,应当提供合理的岗位,而被告转塘幼儿园所提供的岗位系公共保洁、食堂帮工,与原告所从事的出纳工作差别较大,显然不合理,故被告转塘幼儿园以原告拒不接受换岗为由将其退回被告新世纪公司,不符合上述规定。被告新世纪公司以原告不能胜任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原告赔偿金。
在被告具体支付原告赔偿金的金额上,西湖区法院如是认定:新世纪公司曾按月平均工资4898.82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补偿金,该平均工资标准不低于原告实际的月平均工资,法院予以确认,故赔偿金应为19595.28元(4898.82元×2个月×2倍),扣除已经支付的11447.64元,被告新世纪公司还须支付8147.64元。
原告黄小姐虽获得了法律的公正判决,但还得承受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带来的失业痛苦。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