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遴选领导”当恪守公平正义
■张玉胜
既然赋予了“第三方”对事业单位领导人选以荐贤举能、知人善任的话语权,其理应为识人选人行为的程序正义和“质量”优劣承担相应责任
谁来当事业单位的领导?如何选拔?除了传统的组织选拔模式以及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模式之外,今后还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2日晚,中办下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明确提出这个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最新方向(6月3日《新京报》)。
与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和公开选拔(聘)等传统模式相比,将企业委托猎头公司等第三方招聘人才的方式引入事业单位领导遴选,颇具让人眼前一亮的创新意义。这不仅为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开辟了一条全新路径,更有助于对事业单位去行政化改革的破题攻关。不过,作为事关社会管理和服务的选人用人大事,放权给相关机构遴选,仍需坚定恪守公平正义底线,谨防腐败猫腻滋生。
在人们认知常识里,“第三方”往往具有中立、独立、客观、公正等相对“超脱”的特性。把遴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重大事项,托付给包括猎头公司在内的“第三方”办理,就是寄望于选人用人的工作能够远离权力的干预和利益的染指,确保其过程与结果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不过,被纳入考察视野的拟提拔对象能不能对此心如止水、泰然处之,自觉摒弃世俗,齿于跑官要官;受托选人用人重任的猎头公司等第三方,会不会成就不慕诱惑、不图私利、不降标准、不辱使命清正之所,这些问题既考验相关各方矜持自律、克己奉公的德行操守,也需要对相关过程与细节的公开透明,更需要组织人事部门对《规定》落实的有效监管。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诚信社会应有的契约意识。确保委托第三方遴选事业单位领导者的公平公正,不仅需要标准明确、措施周全的程序规定,更需要有权有责、赏罚分明的制度约束。过往的选人用人实践表明,尽管导致“带病提拔”的因素很多,但对失察者责罚乏力的监督问责缺位和违规成本过低,或为其关键性的诱因。既然赋予了“第三方”对事业单位领导人选以荐贤举能、知人善任的话语权,其理应为识人选人行为的程序正义和“质量”优劣承担相应责任。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不折不扣地执行。委托相关机构遴选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有益探索,无疑是迈出了事业单位去行政化和融入市场化的第一步。秉持公平正义,配套相关细则,慎重尝试运行,不断总结提升,当为人们对其且行且完善的由衷期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