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不满意遭商家推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七日无理由退货
本报讯 通讯员孙建新、魏慧峰报道 近日,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练市镇分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电视购物产生的纠纷,帮助董女士索回了1360元购货款。
家住湖州市练市镇的董女士此前在电视购物栏目中看到某减肥讲座,对节目中介绍的一款对消除腹部赘肉有奇效的产品产生了兴趣。在电话订购该产品的时候被告知一疗程为3盒产品,并表示该产品买二送一,合计1360元,货到付款。几日后,快递公司将减肥产品送到董女士手中,并收取了货款。董女士观察这款产品,觉得与电视中介绍的有很大差异,于是想要退货,但是联系商家后,商家却再三推诿,之后干脆就联系不上了。觉得自己上当受骗的董女士到练市镇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反映了自己的情况,希望能够得到帮助。
了解具体情况后,练市镇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的工作人员立即着手联系该减肥产品的经销商。依据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之规定,经过多次沟通,商家的态度发生了转变,最终在练市镇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纠纷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商家同意在收到退回的产品后,将货款全额退还董女士。一周后,董女士欣喜地告诉练市镇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工作人员,她已收到了退货款。
鉴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消费者,电视购物要谨慎。自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后,有关“七日无理由退货”投诉一直呈现上升趋势,但是由于不少店家在异地,导致消费者维权受阻,成功维权难度较大。消费者在进行电视购物时,不要盲目相信广告宣传,尽量选择信誉佳、口碑好的厂家和供货商,当快递公司将商品送达后,要将所购商品的型号、性能、价格仔细核对无误后才可付款。同时应保管好说明书、包装、送货单等相关凭证,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可以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举报投诉电话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