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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年期调岗新政的喜与忧

  ■阮向民

  据媒体报道,6月8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上通过《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该办法强化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规定女职工怀孕28周和哺乳期间,不得安排其上夜班或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职务晋升、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薪酬调整等方面歧视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特别引人关注的是,办法规定,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应与其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并根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工资制度调整其工资。

  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足见政府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关注和重视。综观这项规定,许多条款都直面当下女职工遭遇用工歧视的突出问题,比如晋级、薪酬,再比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霸王条款。有了法规的保护,企业这些自私狭隘的常规招数自然无法再如此肆无忌惮。

  当然,作为武汉版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最大亮点莫过于女职工更年期调岗新政。以往,关于女职工特别生理期的劳动保护,往往局限于“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如今,武汉版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在“三期”之外,加上了更年期。这在以往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中,均从未提及。不能不说,这是了不起的一大进步。

  更年期综合征是女性常见的生理问题,更年期综合征体现在生理上,更多的则体现在心理层面。从这个意义上说,更年期调岗新政实现了从关心女职工生理健康到心理健康的提升。让女职工在合适的岗位中顺利度过一生中这段特殊生理期,彰显了浓浓的人文关怀。

  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女职工在更年期这一特殊的时段已经不适应甚至已经不能胜任原先的工作岗位,那么适当作出调整,也不失为一种趋利避害的选择。应该说,办法规定女职工更年期可调岗的新政,无论从女职工自身的角度,还是从企业用人的角度,都开启了一条绿色通道。

  但是,更年期调岗新政也带着些许的隐忧。毕竟,女性更年期不像孕期、产期、哺乳期界线那么分明,认定是否进入更年期本来就不是件容易的事。再则,女性进入更年期之后也存在很大的个体差异,并非所有女性进入更年期之后,都会患上更年期综合征。

  于是,不由得担心一些企业假借这项新政,为随意调换女职工岗位打开方便之门。另外,女职工作为个体与企业协商,本身处于话语权的劣势,调岗后的权益保护恐怕将面临种种难题,这尤其需要引起政府部门的极大关注,不能因为一项出发点良好的新政反而带来一连串的副作用。

  无论如何,女职工更年期调岗新政是值得称道的破题之作,接下来,需要政府部门在政策上跟进,在细节上规范。


浙江工人日报 企业 00002 更年期调岗新政的喜与忧 2015-06-12 2 2015年06月1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