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经济困难的申诉人可申请法援
本报讯 记者吴晓静报道 经济困难的申诉人如何寻求法律援助,能不能得到支持?记者昨日从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获悉,从7月1日起,拿着经济困难证明和法院立案通知书等材料,就可以向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了。
近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推行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意见》,在全省建立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该《意见》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意见》,申诉案件的范围是案件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决,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再审申请和刑事申诉。
符合《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所确定事项范围的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和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经济困难无力聘请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诉案件时,应告知申诉人如经济困难,可以向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出具《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诉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关决定书应当及时发送申请人,并函告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律师接受申诉案件指派后,可持法律援助公函或者《指派通知书》及执业证到人民法院联系工作、交换意见、陈述理由,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法律援助律师审查后,如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应向申诉人释明;如认为原裁判结论并无不妥,但存在一定瑕疵,可向申诉人释明情况提出法律意见,经申诉人同意并承诺息诉罢访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人民法院再审案件,包括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检察院建议再审、抗诉的案件,有关法律援助事项参照意见执行。
此外,为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还联合发文,要求在全省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将承担开展法律咨询、受理援助申请、转交刑事辩护通知、商请及开展法治宣传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