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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工报视野

立法规定企业何时发薪大有必要

  (上接第1版)

  可是,有人却不以为然。法律从业者陈伟昨日就在《新京报》刊发题为《“立法规定企业何时发薪”没必要》一文,称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经营上存在各种不确定性,比如有的企业回款快,有的回款慢,有的企业经营会有周期性,经营情况是时好时坏。这样的情况下,政府要求企业雷打不动在第2月10日前必须发出工资,未免太强人所难了吧。恐怕这样的立法通过了,也执行不了,到时遍地都是违法反而令法律尴尬。

  的确,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经营上也存在各种不确定性,但是这一切,绝不能成为拖欠职工工资的理由,若按此逻辑,《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也会成为一纸空文。事实上,即使法规没有硬性规定企业何时发薪,但绝大部分企事业单位,都是有自己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发薪日的,这样的安排,不仅利于企业安排资金调度,更给职工吃了“定心丸”——试想,如果一家企业的发薪日都是随心所欲的,想在几号发就几号发,这家企业的职工何以安心、定心?更何况,《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企业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也是大有回旋余地的时间段,企业完全可以安排好回款等问题,以及时发放工资。

  而在目前,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相对比较宽泛,赋予了用人单位较大的用工自主权,但并没有硬性规定具体的支付日期,导致大部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一般都是在第2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工资,劳动者普遍要压2个月工资,一旦发生欠薪损失较大,处理难度也加大。

  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在用人单位欠薪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经逃匿的情形下,要坐等劳动报酬履行期限届满才下达责令支付指令,于情于理都难以接受,也导致劳监机构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束手无策。广东省人社厅因此认为,参照合同法等规定作出上述规定,以便劳动执法机构可以提前介入,快速处理,尽快启动行政司法联动机制,依法追究欠薪老板的刑事责任。我在想,若上述条款能审议通过,势必能从时效上大力维护好职工的切身利益,不致于欠薪问题每每到年关才集中爆发才被重视。

  立法硬性规定企业薪酬的支付日期,实在是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化路径之一。因此,在我看来,立法规定企业何时发薪,不仅大有必要,而且应该大力推广,以扎实维护好职工的工资权。


浙江工人日报 工报视野 00004 立法规定企业何时发薪大有必要 2015-06-15 2 2015年06月1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