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食品药品有规定
“知假买假”也要赔十倍
■通讯员彦明 记者冯伟祥
近日,海盐法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海盐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其在被告处购买了两瓶黄金酒,价值316元,而后发现该两瓶黄金酒已经过了保质期。故原告张某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316元,并10倍赔偿其损失3160元;此外还要求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3150元。
案件受理后,被告向法官倒苦水,认为原告张某并非海盐人,其购买两瓶黄金酒也并非为了消费,其很可能是专门从事“打假”的职业人。因为原告消费当天并未在被告处购买其他商品,仅仅购买了两瓶黄金酒;而且原告付款后马上打开手机录像功能,告诉被告收银员黄金酒已过期。而当时收银员告诉其可以更换两瓶,原告不同意,并当场提出赔偿要求。被告认为自己遇到这样的事情实属倒霉。此外,该事件已经由沈荡工商所等部门调解,均因原告要求过高而未能协商成功。
听了被告的唠叨,法官向其解释,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知假买假”的行为也受法律保护。
近日,海盐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开庭过程中原、被告均表示同意调解。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金28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