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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三门一企业拒缴工会经费60万》追踪报道

工会经费收缴受司法保护

  ■省总工会法工部

  副部长凌林

  本报6月30日第1版的《三门一企业拒缴工会经费60万》消息报道后,就有关工会经费的法律问题,昨日本报约请省总工会法工部副部长凌林就“工会经费的来源和性质” “工会经费的管理和司法保护”“如何追究拒缴或拖欠工会经费单位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提供了法律意见。

  一、工会经费的来源和性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了工会经费的五大来源,即一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是“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是“人民政府的补助”;五是“其他收入”。而其中第(二)项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在民法通则中属于原始取得,所有权属于工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是国家对工会的支持,意味着列支的经费性质属于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二、工会经费的管理和司法保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4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6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三)工会经费收缴的司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1号)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工会法》第43条的规定受理工会提出的拨缴工会经费的支付令申请后,应当先行征询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仅对应拨缴经费数额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无异议部分的工会经费数额发出支付令。”第5条规定:“根据《工会法》第43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级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基层工会要求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作为共同申请人或者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这里要掌握两个问题:一是申请支付令的主体有两个,一个是基层工会,另一个是上级工会(包括各级工会);二是支付令的申请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工会法》司法解释,就此程序增加了询问程序,即法院在启动督促程序时,可以先询问被申请人,如被申请人“仅对应拨缴经费数额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无异议部分的工会经费数额发出支付令。”并予以执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54条规定:“违反本法第46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六)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的经费。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额千分之五滞纳金。”

  三、如何追究拒缴或拖欠工会经费单位的法律责任

  (一)浙江永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工会或台州三门县健跳镇总工会可以直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求三门县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1号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就该公司拒不拨缴工会经费60万余元启动督促程序,通过询问程序、发出支付令并予以执行。

  (二)浙江永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工会或台州三门县健跳镇总工会就该公司拒缴工会经费滞纳金99万元,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如浙江永源汽车有限公司拒不执行三门县人民法院支付令的,浙江永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工会或台州三门县健跳镇总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三门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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