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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法治

拖把砸伤人邻里为何要“连坐”

  ■朱泽军

  江女士问:去年年底的一天下午,一位从我居住的楼房过路的何先生,被一个从天而降的木制拖把砸中。何先生经医院治疗,肩部多处骨折,他为此支付了数万元医疗费。事后经物业等部门勘察取证,最终无法确定那个拖把是谁家的。现在,当地社区组织正就此事进行调解,社区调解员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我们这栋楼的12户住户,除了住底层2户人家,其他10户住户共同负担何先生的医疗费等费用。我等许多邻里对此不能接受,并深感不解,这是为什么?

  答:你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侵权责任中的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唯有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方可免责。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那个拖把从楼上坠落伤人与住户不注意安全有必然联系,是住户自身错误造成的,理应赔偿。同时,当被要求承担责任的住户不能提出有力证据,证实自己与坠落的拖把没有必然联系时,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就需要分担赔偿责任。因此,我们认为社区调解员提出的那个解决纠纷方案是正确的。

  此外,过错推定原则看似不公平,其实最公平。试想,如果这数万元医疗费全部落在那位受害人何先生身上,则不仅使受害人在肉体和精神上遭受伤害,还要在经济上受到损害。若追究10户住户的责任,每户负担也就是几千元的费用。换言之,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这也是过错推定原则的立法本意。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 00003 拖把砸伤人邻里为何要“连坐” 2015-07-03 2 2015年07月0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