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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案例三:未缴纳社保工伤保险败诉案

冷血企业开除工伤员工终付代价

  ■记者王海霞

  本案中的这家公司有些异想天开,因为不想承担职工工伤待遇,居然将之开除,此种愚蠢做法,无非又添了一项违法行为,并为之付出代价。在工会法律志愿者的帮助下,历时两年,工伤职工樊某最终获得了6.5万元的赔偿。

  2011年6月10日6时10分左右,天空下着雨,樊某骑电动车在单位附近的清江路被一辆白色轿车撞倒,轿车逃逸现场。这时上班时间快到了,樊某勉强骑着被撞坏的电动车去上班了。到达单位后因左脚疼痛难忍,在朋友的陪同下到117医院诊治, 结论为“左内踝骨折”,并在医院用手机向110报警。丈夫曹某也于第二天上午到杭州市上城交警大队代为报案。

  住院期间,樊某致电单位负责人希望单位确认工伤并且承担医疗费用等。

  此时,问题就出来了。该公司并没有为包括樊某在内的部分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樊某是工伤,那就意味着樊某所能享受的工伤待遇均需要公司自行承担。于是,公司以樊某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为由,将尚在住院的樊某作旷工处理开除了。

  之后,樊某出院。2011年9 月8日,上城交警大队经充分调查取证,作出樊某无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书。10月10日,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樊某工伤。

  但公司拒不认账,无助的樊某找到了杭州市总工会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工会法律志愿者、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律师汪艳英接手此案后,立即整理收集材料,于11月21日,向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工伤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等共计4万余元,并要求补缴樊某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此时,该公司为拒绝承担樊某的工伤待遇,又开始耍流氓手段了。12月12日,该公司对工伤认定提起行政复议,理由是樊某自己摔倒蒙骗交警,致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误。荒唐的理由并未推翻工伤认定。但是,该公司并没有因此放弃“维权”,又先后向上城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所有的程序走完,已经是第二年8月。此时,樊某受伤的左内踝已经取出内固定,并经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九级。于是,樊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

  2012年9月25日,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两个案子合并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决,公司需要支付的金额总计为8万余元。

  毫无意外,公司不服裁决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是公正的,一审、二审的裁决与仲裁委的裁决并无二致。

  在穷尽所有手段后,该公司终于有了调解的意向。樊某在历经身体伤痛和两年的官司后,身心早已疲惫不堪,最终双方于2013年7月3日达成和解: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樊某6.5万元,樊某放弃其他请求,某公司撤回上诉。

  律师手记:作为具体承办的法律援助律师,我也是感慨万分, 简单的一件工伤待遇赔偿案件,竟在单位的故意拖延下,花费了两年多的时间,耗费了各方许多的精力。我想说:首先,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不仅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也是为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樊某即使不是工伤,由于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樊某应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也应当由公司承担。第二,不能随意找借口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在樊某住院期间以旷工为由开除樊某,如此冰冷、无情又无知的做法,不仅伤害了劳动者,还给自身带来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后果。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冷血企业开除工伤员工终付代价 2015-07-17 2 2015年07月1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