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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高温津贴不该在烈日下“蒸发”

  通讯员姚明 见习记者何悦  酷暑已至,一直争议不断的高温津贴问题又重回舆论场。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落实发放高温津贴。然而,事实并不乐观,许多地方仍有不少职工吐槽表示“没领到”,高温津贴的发放在一些企业似乎成了一纸空文。

  大家讨论热烈的高温津贴发放问题,是个老话题了。高温津贴,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前不久,省总工会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夏季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做好高温期间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广大职工平安度夏(详见本报6月25日第1版报道)。

  老话题,还要重复多少年?

  对于高温津贴,国家很早就出台了相关文件规定。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2007年6月,由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在高温条件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25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出台的新《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这意味着,在超过35℃高温的露天作业者和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至33℃以下的室内劳动者,均可获得高温津贴。新《办法》不仅对高温天气与高温津贴作出明确界定,还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可申请工伤;企业违反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可究刑责。

  目前,全国至少有27个省份明确了2015年高温津贴标准,其中,津贴金额最高的为山西和江西,每人每月240元,最低的为山东,每人每月120元。

  根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等有关部门的规定,2015年发放时间仍然是6月~9月共4个月。职工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高温津贴应按月发放。

  但是,在发放高温津贴时,一些在建筑工地、小饭店、私企等辛苦工作的劳动者被“忽略”了。还有一些企业用饮料、绿豆汤之类的物品代替高温津贴。甚至,不少一线工人称从未领过高温津贴,也不知道高温津贴是什么。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一些地区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违反规定未足额发放高温津补贴的,属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不过,不少地方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接到相关举报和投诉。

  据杭州某劳动监察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说:“举报投诉电话12333截至目前还没怎么接到关于高温津贴没发的投诉,前几年也不是很多。投诉的主要是从事室外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如工地工人、装修和广告业的较多,快递员最多。”

  高温津贴为何总是难以落实?

  首先,高温津贴发放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2012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有一些规定不够明确,也不够全面。另外,规定中有关“室外作业”“高温条件”的界定很模糊。

  其次,高温津贴在落实过程中存在发放标准不统一问题。尽管各地方都颁发了高温津贴“发放令”,但是没有强制执行发放的监管机制,这导致一些企业自定高温津贴标准,想给多少是多少,甚至是不发。

  (下转第4版)


浙江工人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高温津贴不该在烈日下“蒸发” 2015-07-17 2 2015年07月1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