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妹遭“试用期”陷阱工资缩水
工会法律援助中心调解工资一分不少
本报讯 通讯员徐志良报道 “招工时,老板并没说有试用期,当我不干了,他说有试用期,工资赖账了。”近日,四川绵阳来平打工的小张姑娘来到平湖市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称她干完第一个月,老板发了她3800元工资,她又干了22天,老板却一分钱不给了。
今年19岁的张小姐称,她在人才招聘网上看到一则招聘信息:服装销售员月薪3800元加2%的提成,包吃住,月休息2~4天。于是,4月27日,她从四川绵阳来到平湖某大型商场钱老板处上班,双方没签劳动合同。上班首月,老板支付了她3800元工资。
“每天我早出晚归,老板还是认为我干得不好,总找茬儿。”小张说,6月18日一大早,老板又说她这没干好,那没干对,让她交出商店钥匙和工作服走人。于是,小张要求老板结算22天的工资。不料老板告诉她,“两个月试用期未满,如果你要辞职,月工资只能按60%计算,第一月你只能领2280元,多拿的1520元,就是你这22天的工资。”
听到老板的话,张小姐气愤不已,“你招工时,没有说有试用期呀,现在我要辞职了,怎么冒出了试用期呢?”
协商未果,小张来到平湖市工会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希望帮她讨回工资。6月18日,中心工作人员帮助张小姐找到该商场老板。了解详情后,中心工作人员提出了解决方案。最终,经双方协调,钱老板还是决定把这22天的工资付给了小张。“这是一个教训,也怪我没与老板签订劳动合同,别人说有试用期,我又没证据,如果打官司费时又费力。”小张说。
法律援助中心王律师提醒打工者:不要因为求职心切,不签劳动合同匆忙上岗。在试用期间,一定要保存好工资签收单、工作证等证据,证明你与单位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旦单位以“试用期”为名炒你鱿鱼,可通过法律渠道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