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休养生息”权屡遭无视
劳动监察部门:这些权利职工不能自我忽略
■通讯员唐学基
人不是机器,需要休养生息。随着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劳动者的休养生息权得到了刚性的维护。但是,用人单位隐性的侵权行为依然是一种常态,而不少职工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足够的了解,这些权利往往被自我忽略。不过,也有职工在遭遇侵权时站出来,他们的行动也维护了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带薪年假不安排——被隐形的休息休假权
7月1日,在建德卡顿贸易有限公司工作的戴翔向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称自己2013年6月底入职,签订有三年期劳动合同,月薪3500元。今年6月他要回山东老家订婚,故向公司提出休假申请,但是被公司以业务繁忙为由拒绝,在小戴的极力要求下,最后5天的假公司只给了2天,小戴也是连夜走,连夜回,可一回公司,却被告知已被解职,并且在结算当月工资时,还被扣了500元。
监察员上门调查,小戴所述情况属实。监察员据理解释: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为5天。另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支付标准为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企业已经支付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在未安排职工带薪休假时,需要按照职工日工资的2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最终,公司不仅退还了克扣的500元工资,还支付了小戴未休年假的工资。
待岗不给生活费——被雪藏的劳动报酬权
“我们都在杭州丽人服装厂工作,签订有劳动合同,月工资2600元,外加提成。今年五一厂里放假三天,后又被通知因厂子订单接不上,继续放假休息,至5月11日才上班。可只上了两天,把之前剩余的活干完,公司又通知,没有订单,还得再等上几天,具体什么时候上班等通知,直等到5月25日厂里才恢复工作,可在6月16日工资发放日,我们发现上月在待岗近半个月时间里,公司只发了500元的工资。”6月17日,仲美虹等21名员工来到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监察员约谈服装厂负责人,对方承认有此事,但辩称眼下经济形势不好,员工得体谅,给发500元已不错了。但监察员向公司负责人提出,《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最后,经调解,服装厂经营困境得到员工谅解,经双方协商,该厂又补发仲美虹等21名员工,每人500元,共计10500元的工资。
高温补贴不发放——被忽略的劳动保护权
“真是太感谢了,没想到,我们的高温费这么快就给拿到了。”6月25日,当曾在杭州炫辉广告公司工作的蒋梵等3人拿到去年4个月的高温费后,向劳动监察员连声致谢。
原来,前不久蒋梵等人在报上看到“劳动者在室外高温作业,还有高温费可拿”的报道后,想着去年自己在杭州大热天给广告公司室外安装广告牌,从没拿过高温费。于是就到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监察员随即联系公司负责人,蒋梵等人出具了用工凭证,公司也承认他们的用工事实。
监察员解释:2014年,杭州市高温费发放标准规定,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最后,炫辉公司支付了蒋梵等3人去年的高温费,共计2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