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10·11拐卖儿童案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监护和安全教育
■通讯员华萱 记者冯伟祥
从江苏新沂来平阳县打工的王某怎么也没想到,因自己一时大意,两周岁的儿子小龙就被拐走并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近日,平阳法院对田某、吴某拐卖儿童案,田某、陈某故意伤害案进行宣判,分别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吴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田某(贵州省瓮安县人)、吴某(苍南县人)于2013年在一家老年活动室相识,一次闲聊中,吴某向田某提起:“我有个朋友不能生育小孩,你能不能想想办法?”于是,田某就将此事记在心上。
2014年10月11日,田某在平阳县昆阳镇细龙广场上,看见小龙独自一人玩耍,就上前用手机游戏吸引小龙注意,并顺利将小龙骗上出租车。后经电话联系,他与吴某在瓯南大桥汇合,后又将小龙带至吴某母亲谢某(另案处理)家中,由谢某联系“买家”。当晚,他们就以5万元的价格将小龙卖给他人。
事发后,警方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小孩失踪的寻人启事。“买家”迫于警方和舆论压力,心里害怕,将小龙送回。与此同时,警方通过寻找目击者和调取监控录像等手段,很快就将田某、吴某抓获归案。
此案的经办法官提醒,家长们要加强监护,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引导孩子熟记自己的家庭住址、亲人的电话,会拨打110等紧急求救电话。同时,社会公众应通过合法途径收养儿童,要到有关行政机关办理领养证,否则将触犯法律,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中收买人通过购买方式收养儿童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收买人在得知自己行为违法后,及时将孩子送回且没有对孩子实施殴打等违法行为,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