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借条败诉又罚钱
■通讯员姜杨彪 记者冯伟祥
江山一男子本想通过伪造借条“捞”一笔钱,没想被法官识破,不但倒贴了诉讼费、律师费,还被法院处以5000元罚款。
徐某与陈某原先合伙经营多年。2012年2月,两人决定另谋出路,经清算,徐某向陈某出具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2013年初,陈某经多次催讨未果后将徐某告上了法庭。
2013年2月,法院作出判决,徐某应归还陈某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徐某仍未按期履行,无奈之下陈某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徐某让陈某提供一个银行账号便于转账,陈某当即同意。为防出错,陈某还在账号旁边签下自己的名字。当天,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归还了欠款本息共计73800元。
陈某原以为案结事了,没想到在今年年初收到江山法院送达的传票,被告知因民间借贷被徐某起诉要求归还借款15万元。
庭审中,徐某向法庭出示了“借条”,上面载有:“今向徐某某以现金方式借款壹拾伍万元整,立据为证,并提供‘本人账号保证’银行卡号……”等内容。
对徐某提交的“借条”原件,陈某非常气愤。陈某只承认“借条”上的银行账号及签名确实是其本人所写,但其余内容均是原告自行添加伪造。为证明主张,陈某还向法院提供了徐某于2013年2月19日向他转账归还借款本息的银行对账单及此前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已经判决生效的判决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判决驳回了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另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徐某存在伪造借条的行为,妨害了案件的正常审理,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最终对徐某处以5000元的罚款。7月6日,徐某将5000元罚款如数交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