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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签订劳务合同,工伤“免单”?

人社部门: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应承担赔偿

  本报讯 通讯员颖韬、俞升勇报道  签订劳务合同规避劳动关系,是当下一些单位惯用的手法,一旦职工遭遇工伤,如何赔偿就起争执了。

  林某2014年8月进入杭州欣合食品公司门店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劳务用工关系合同。同年11月6日,林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小腿骨折,经交警认定,林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今年3月13日,公司以林某受伤休息超过3个月为由与林某解除了用工关系。林某于次日向辖区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举证中,公司辩称林某受伤期间社保是萧山某公司缴纳的,工伤应由缴纳社保的公司承担,本公司与林某签订的只是劳务关系合同,因此公司不承担林某发生工伤的赔偿责任。

  公司的主张是否有理有据?当地人社部门认为,对于劳资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虽然通常是以所签订的合同形式来确定,但并非一概而论。判断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关键是依据法定的劳动关系标准来衡量、判定。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判定: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经调查,林某在该食品公司上班,按月领取工资,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虽然林某挂靠在萧山某公司缴纳社保,但林某与该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存在。

  最终,在辖区人社部门的组织下,双方通过协商,就工伤待遇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签订劳务合同,工伤“免单”? 2015-07-27 2 2015年07月2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