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工人退休能否一视同仁?
(上接第1版)
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事业的单位,因转制、兼并、合资(合作)或改变隶属关系的,职工从事的原工种岗位、其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继续按照国家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执行;职工因企业破产、转制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离开原单位,并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按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9〕26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范围、对象。
从此文件中可看出目前我省规定,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对象,为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及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很明显,这样的规定已明确了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性质企业特殊工种的工人即使符合条件也不能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
人的身体极限、生命极限大体是一样的。1978年国务院把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人员作为特殊工种予以特殊关怀,这当然值得肯定。
随着时代的变迁、科技的进步,劳动强度、劳动条件都大有改善,真正的特殊工种也越来越少,但不可否认,还是存在的。如今企业性质越来越多样化,用工也越来越多元化,那么,同样从事特殊工种,能否让在不同性质企业的劳动者享受同样的待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