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规定满足一定连续工龄条件可提前退休。然而,并不是所有从事特殊工种的都能享受此待遇——
特殊工种工人退休能否一视同仁?
记者羊荣江报道 日前,不少职工向本报咨询什么是特殊工种,以及如是特殊工种能否享受55周岁退休等问题,为此,记者查阅了相关文件,按照规定,只有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及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才能享受,此外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并不能享受。
特殊工种的由来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殊工种退休法律规定沿袭
一、《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条款: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二、《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有关条款:
一、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目前我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对象有限制
记者查阅到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范围和对象。该文件部分原文规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范围和对象
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对象,为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及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下转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