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案” 也是一堂普法课
■阮向民
因为质疑物业公司账目不清,业主把物业和业委会一并告上了法庭,而最终,他们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透过这起“知情权案”,我们得到的是丰富的信息反馈,尤其是从这起官司所处的常态化的现实背景考量,意义就更非同寻常。
第一个背景是纷繁复杂的小区矛盾。小区的矛盾归根结底是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在物业这个业态尚处于成长期的现实之下,矛盾的频发是必然的。在这对矛盾中,有业主的问题,多源于对物业费这笔开支的认同度不高;也有物业的问题,多源于对服务合同的执行力不强。在这对矛盾中,还有一个敏感的环节就是小区的公共经营性项目收入,这笔收入在法定的“归全体业主所有”和现实的“物业费收缴不足”中寻找它的去向,最终成为矛盾爆发的突破口。
第二个背景是日益高涨的知情诉求。知情权,这个名词在近些年来被越来越多的公众挂在了嘴边。毫无疑问,公众对于事关自身利益的知情诉求,一方面受法律保护,一方面也是触动和谐和稳定的一根神经,尤其是在小区这样的自治组织中,这根神经分外地敏感。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其实都围绕着这根主线:知情权。
因此可以说,这起官司为同样受困于种种矛盾之中的小区业主和物业厘清了许多原来也许并不清晰的问题。比如说,小区公共性经营收入是否可以填补物业费缺口,这在法律层面上是留有口子的;再比如说,物业用经营性收入弥补物业费收缴不足,账目是否应该向业主公示,这在法律上也是明确的,物业公司可以把物业费收支情况视为商业秘密,但不能把经营性收入做成一笔糊涂账。
如果把这起官司的内涵作些延伸,那么值得关注的还有小区业委会和物业一起成了被告。按常理,业委会成员由小区全体业主公选产生,业委会的最重要职能就是代表全体业主监督物业公司履行服务合同。但一旦这一职能不到位,甚至立场走偏,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在这起官司以及记者事后的采访中,业委会和物业签订补充协议,将小区经营性项目交由物业管理经营,并将收入划给物业,引发了业主强烈不满,这不是这笔钱该不该划给物业的问题,关键同样在于知情权——有没有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有没有得到大多数业主的认可。这一问题虽然没有出现在诉讼的诉求当中,但从记者采访的结果看,有可能成为下一个矛盾的焦点。
从这个意义上说,“知情权案”也是一堂普法课,而且通过判决,让更多的小区、更多的业主认识到,自身的权益最终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和实现的。业主和物业或者业委会之间涉及利益问题的矛盾引发冲突的事件并不鲜见,与其剑拔弩张,甚至拳脚相向,不如学一学蚕花园小区业主的冷静和理性,要知道法律是没有真空地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