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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年休假也有门槛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本报讯 通讯员唐学基报道 近年来,职工年休假的呼声越来越高,有关的政策法规也越来越完善。但是不是每名劳动者都能享受年休假呢?也并非如此。比如非全日制劳动者就是例外。

  安徽来杭打工的祝大姐在杭州工作快3个年头了。今年4月1日,祝大姐应聘到杭州吉菱物业公司做保洁员,先前她在另一家物业公司工作过两年。祝大姐之前工作的公司与现在的吉菱公司,与她签订的都是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祝大姐转到吉菱公司上班后,因此前在第一家公司工作时,她曾听同事说过带薪年休假的事。于是今年9月30日,祝大姐碰巧家中有事,就打算连同国庆放假,再请个年假回家处理,可她向公司提出申请安排带薪年休假时,公司拒不同意。祝大姐弄不明白,当日来到辖区劳动监察部门问个究竟。

  监察员接待了祝大姐,问明情况后,向她解释了相关政策。企业职工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作连续性及用工方式有关。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这里说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在不同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况。“累计工作年限”是指职工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职工的用工方式为全日制工作的,才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鉴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工作方式的灵活性,因此是不能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的。

  本案中,祝大姐前后工作的两家物业公司,签订的都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为此,祝大姐不能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但监察员建议祝大姐自行与吉菱公司好好协商解决用工形式的事。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年休假也有门槛 2015-10-19 2 2015年10月1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