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泄密,七成为职工跳槽所致
见习记者何悦 通讯员沈雁、孙龙报道 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据省工商局发布的一份2011年的问卷来看,有近23.4%的企业明确表示曾经发生过商业秘密泄密事件,其中认为泄密事件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有67.2%(详见本报昨日第1版报道)。而企业员工跳槽、违背合同泄密和利用非法手段窃密是三种造成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形式,其中,被侵权企业中,原职工泄密是造成损失的最大因素。
省工商局曾以发放问卷表、座谈交流、上门走访等形式,对全省的新科技企业、外贸企业和有较强研发能力的企业进行深度调查。经分析,目前市场环境下,商业秘密流失或被不当获取、披露、使用等侵权行为的三种具体形式如下:
企业员工“跳槽”或“自立门户”,造成商业秘密流失
这种侵权行为占被侵权企业的71.9%。其实施主体为企业员工,主要表现在该员工因担任研究、工程技术或管理职务接触并掌握了该企业的相关商业秘密,之后因原单位经济效益不理想、物质待遇不满足、工作条件不合意或感到未被单位领导重用等主、客观原因离开原企业,为自身发展或吸引新企业的关注和重用,而违反保密义务,擅自泄露或有意公开商业秘密、自己使用或私自转让本企业商业秘密。
如2014年春季广交会上,仙居县某平工艺礼品厂的一个外国客户在多个工艺品摊位上发现,那些木质工艺品挂件,跟自己来图来样要求该厂设计的产品一模一样,非常愤怒,要求该厂书面说明此事。
仙居县某平工艺礼品厂马上展开调查,发现原设计人员陈某在2014年1月份离厂后,自己成立了一家工艺品厂,并根据在该厂工作期间设计的相关图纸,制作了一批样品,提供给外贸公司进行产品展示。
仙居县某平工艺礼品厂是一家专业生产木制工艺品挂件的个人企业,其多个系列的木质挂件,是国外客户根据当地国家的民俗习惯和喜好,把图样交由该厂设计的。该厂建有保密制度,多次会议上向员工强调做好样品及图纸的信息保密工作。
陈某从2008年5月到2014年1月底在该厂工作期间一直担任产品设计师,有单独的办公室,配备有专门的电脑,电脑设有私人密码,样品及客户都设定了专门的代码和编号等。离职前,在该厂不知情的情况下她擅自将自己在单位电脑中设计的产品图纸拷回家里。
2014年3月,她与丈夫成立一家工艺品厂,根据之前单位的设计图纸,制作了100余种样品,分别放在杭州、宁波等3家外贸公司在广交会上的展示区进行展示。之后,通过这3家外贸公司,陈某进行产品销售。
经当地工商部门查证,当事人陈某作为仙居县某平工艺礼品厂的原设计人员,根据约定应当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然而当事人在进入新厂后,利用其在原厂所掌握的产品设计信息,为新厂进行相关产品的设计,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而新厂在明知陈某采取不正当手段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利用陈某设计的产品承接外贸业务,牟取非法利益,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各处罚款1万元。
在职员工违背合同约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此类侵权行为占到受访被侵权企业的14.6%,其实施主体为合同当事人,虽然与原单位签订相关保密合同,但当事人为追求更大的自身利益,在从事原职的同时利用自身便利,违背信任关系和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擅自公开或转让原单位商业秘密为其从事的第二职业单位提供服务,从中谋取暴利。
其中,模具行业的一些业主通过为企业加工设计成型的模具,掌握了部分企业的自行设计的商业秘密,但是在未经取得允许的情况下常常擅自对外出售企业的商业秘密谋取非法利益。如浙江某眼镜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学联合开发专门出口西欧的8种款式60种型号太阳镜尚未上市,样品就被员工窃取卖给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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