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泄密,七成为职工跳槽所致
(上接第1版)
第三者利用非法手段窃取商业秘密
这是另一种较常见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不同于前两者的是,该行为的实施人为第三人,不属于被侵权公司内部员工,也非从事第二职业者。由于商业秘密作为竞争角逐的一大筹码,尤其在市场趋于饱和的地域,拥有并妥善保存自身商业秘密几乎成为克敌制胜的法宝。因此,基于破坏或重新分配市场份额等行为动机,易于诱使部分人群不计风险和后果采取非法盗窃、欺诈、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如在义乌的袜业企业,经常出现的同类竞争对手将自己设计的款式袜子率先上市,后经调查发现,原来是对手雇佣车间残次品处理工人秘密盗取本企业袜子样品的不法行为所导致。
浙江省工商局经济检查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保护商业秘密首先要靠企业主体,要有很强的护密意识。其次,监管职能部门要不断加强对各种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查处,进一步构建商业秘密保护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