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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企业

816家企业审出650条“霸王条款”

  (上接第1版)

  陷阱一:在格式条款中企业单方扩大自身的权利

  如格式条款中约定中止供气、供水、供电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经营者享有单方面的认可权。

  而依据我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只有在盗用公共供水的、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因此,合同格式条款中如此规定,涉嫌单方面扩大了供水人的权利,不符合法律要求,违反了合同公平原则。

  陷阱二:在格式条款中企业免除或减轻了自己应有的义务或责任

  如将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等同不可抗力,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供气合同》中约定,“因城市建设、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供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或者由于上游供气方原因,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无法正常供气的,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此处存在三个法律上的问题,一是不能将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等同于不可抗力,比如因上游供气方原因造成的损害;二是即使属于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并非全部免责,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程度决定;三是因城市建设、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供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属于第三方的责任问题,应由供气方、供水方向居民用户承担责任后再去追究第三方的责任。

  陷阱三:在格式条款中企业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如在《供气合同》中约定:“供气人发现用气人的用气量明显异常的,或者供气人收到用气人盗用燃气的举报,有权要求用气人进行解释,并有权对用气人的燃气计量器具、燃具、户内管等进行核实和检查……”

  此种检查势必进入用气人户内,然而根据宪法以及民法,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因此本段规定有违法乃至违宪之嫌。

  陷阱四:在格式条款中企业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如在《供气合同》中约定,“燃气计量表具出现故障,不能准确计量时,按出现故障之日前四个月(不足四个月的,按照实际供气天数计算)的月平均用气量为结算依据。”

  以推定燃气用量的方法有可能对用气方利益造成损害。因为,燃气计量表具是由供气方提供,供气方自行承担计量表具不合格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故本条款涉嫌加重用气方的责任。

  陷阱五:格式条款中其他违法情形或不合理的情形

  如《供气合同》中约定:用气方确认并承诺同意该等条款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情形。本合同所有条款所表达的内容为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法定可撤销之情形。

  本条款以用气人签署合同文本的方式即推定供气人已经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显然不合适,涉嫌以格式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以及免除己方责任。另,合同若存在可撤销情形,也不会因合同本身规定其无可撤销情形,而使得当事人丧失撤销权。

  消费者办理业务时仍需多留个心眼

  针对此次梳理的五大类问题,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已经约谈相关企业,对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格式条款进行修改。接下来,省工商局将继续督促相关市县完成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

  省工商局合同处处长沈晓萍特别提醒消费者,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一定要对上述格式合同中存在的五大共性“陷阱”多留个心眼。若发现银行合同出现“霸王条款”,也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拨打12315举报,工商部门对此予以坚决查处并曝光,提高合同监管的震慑力和影响力。


浙江工人日报 企业 00002 816家企业审出650条“霸王条款” 2015-10-30 2 2015年10月30日 星期五